问题 | 珍贵文物损毁罪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主观上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和不尽职责,客观上表现为文物损毁或流失且后果严重。对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认定要求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受损,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珍贵文物指一、二级文物以及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三级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和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法律分析 一、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 主观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认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文物保护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工常活动。 犯罪对象为珍贵文物,毁损一般的文物,不构成本罪。 所谓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一、二级文物,三级文物要确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 其中,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二级文物是指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至于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则是指: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拉葬、古建筑、古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和纪念物; (3)历史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结语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犯罪构成如下: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体为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尽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后果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对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后果严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珍贵文物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国家规定的一、二级文物和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三级文物。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也受国家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十九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人民银行留用外,应当移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拣选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四十三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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