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家监测可以出门不 |
释义 | 居家健康监测是指居家不外出,如在就医等特殊情况下必需外出,应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果外出造成疫情扩散,需要承担防疫相关法律责任。 居家健康监测,是指在主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必要的工作和生活出行。重点是针对自身依然存在的潜在风险,从对本人、对他人、对社会负责出发,应做好体温、症状等日常监测。同时,自觉保持合理活动范围和社交距离,履行好个人义务和社会责任。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流动,是指不跨地区流动。 居家隔离要求在社区及医务人员指导下,单独居住,不能外出。湘潭市实行的居家隔离政策是"单人单间”,居家隔离要有单独的房间、单独的洗手间,严格落实清洁、消毒、单独居住、单独就餐、不得离开居住房间等管控措施。 居家健康监测注意事项: 1、应在社区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居家医学观察。 2、居家医学观察期间,拒绝一切探访,其他人员尽量不进入隔离房间。 尽量减少与其他家庭成员接触,必须接触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戴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3、居家医学观察者应当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和自我健康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主动报告至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医学观察期间,如居家医学观察者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社区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辖区疾控机构报告,按规定将其转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查诊治,实行闭环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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