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当得利和拾得遗失物区别 |
释义 | 拾得遗失物和不当得利的区别是:拾得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物权问题,发生拾得行为形成的返还原物的诉讼是返还之诉。而不当得利的法律性质是债权债务问题,是债发生的根据之一,所发生的诉讼为不当得利之诉。 一、没有合伙协议属于不当得利吗 关于不当得利是不是犯法的问题,一般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二、公共场所与遗失的东西可以报警吗 个人遗失物品是不能立案的,公安机关只是针对刑事犯罪案件立案。但如果拾得遗失物的人拒不归还而且数额较大的会构成侵占罪,此时可以立案。如果不具备这两个情节的一般由民法调整(按不当得利对待),公安机关可以不立案。 三、遗失物品多少可以立案 遗失物品多少可以立案,需要依据具体情形而定: 1、如果遗失物品有被盗窃的情形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就会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 2、如果是有入户盗窃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不用考虑被盗窃的数额; 3、如果单纯遗失,不知道是否有人捡到或者不知道谁捡到,应该是不足以立案的,但是公安机关也要帮助当事人登记、寻找遗失物品。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4、如果存在如果捡到遗失物品的人拒不归还的情况,就涉嫌侵占罪。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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