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交通事故 陈述材料要写明当事人自己的个人信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车牌,事发时的情况,当时采取的措施,以及行驶的车速和行驶的车道,以及对事故责任的看法等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 证据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 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 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