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公民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应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办理申领手续时要交验居民户口簿,采集照片,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纳证件工本费。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公安机关在对公民申报材料与本人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核对无误后,将办证信息传输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 3、由区县公安分局负责审核签发,再传送至市公安局制证中心。 4、公安局制证中心根据传送信息制作证件。 5、负责办证的公安派出所核对检验后,将证件发给申领公民。按立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给证件。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九条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