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权转让纠纷可以公司可以是第三人。在一定的情形下,如股权涉及到公司利益、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股权善意取得等情形的,可以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涉及到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一、股权转让纠纷法院管辖地在哪里? 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法院是: (1)当事人因股权转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确认股东资格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二、股权转让纠纷怎么处理? 股权转让纠纷的处理方法如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