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权转让的规定如下:第一、首先是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无需股东大会表决。然而,国家相关政策在其他方面限制了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例如,交通、通讯、大中型航运、能源行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其国有股必须由相关股东控制或控制,其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不能使国有股失去必要或相关控制的地位,根据公司情况确需持有非国有股的,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才可。第二、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根据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自转让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收到书面通知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由不同意的股东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第三、因股权强制执行导致的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权益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转让之日起20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经人民法院通知,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