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于要求法院出具调查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发现申请人未提供本意见第四条规定内容的,应当中止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七日内补正全部缺失内容,逾期未补正的不予签发。申请人在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审查。申请人申请的证据名称或内容不明确的,人民法院不予签发。经审查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告的银行是否收到原告借款,关系到共同债务是否成立,法院以口头回复不用出具,显然属于渎职和不作为行为,律师和当事人具有权像法院信访部门投诉处理,或者要求法院更换法官审理此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