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国人同外国人在中国结婚需中国公民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双方当事人单身证明、无血缘关系证明以及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等证件。且在中国结婚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前述证件。 法律客观: 涉外结婚手续办理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等。涉外结婚需要什么手续,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第二十八条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第二十九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二)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当事人不会写字的,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为填写。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声明人”一栏按指纹。“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四)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第三十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第三十四条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2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五)祝贺新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