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缴纳哈尔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
释义 | 1、新建民用建筑不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市或者县(市)人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除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以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60元以下罚款,对一个单位工程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并对主管负责人和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义务工费、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使用费等人防专项经费的,由市、区、县(市)财政或者审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负责人和当事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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