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抗辩权是义务人对权利人请求的反驳权利,包括不安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狭义的抗辩权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当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拒绝请求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抗辩权种类包括: 1、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2、顺序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如果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则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 除了上述履行抗辩权,法律还规定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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