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三大抗辩权的要求是什么?
释义
    抗辩权是义务人对权利人请求的反驳权利,包括不安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狭义的抗辩权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当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拒绝请求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抗辩权种类包括:
    1、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2、顺序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如果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则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
    除了上述履行抗辩权,法律还规定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6 1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