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目前是不可以的,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部队经总队医院或地、市人民医院)检查证明,由师以上机关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部队应事先与原征集的县、市公安局和兵役机关联系查实,由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 身体条件如果不合格的话,部队是不会要的,不能够继续待在部队,规矩是非常严格的。 新兵被退回原籍有以下几个原因: 身体不合格:新兵入营三十天内要进行一次复检,通常在师、旅医院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者会退回原籍。 通常是肝功问题,很多兵原先肝功在临界线上,到军营后劳累,肝功转阳。其次是新兵体检中未发现的一些遗传病、传染性疾病。 三十天内,退回原籍的新兵通常为换兵,由原籍地的人武部选派另一名新兵换回身体不合格的新兵,新兵返回原籍后,凭民政局优抚办的证明恢复户口,对新兵没有其它的影响。 超过三十天,属于部队责任,军队有责任为新兵医治,如提前退出现役返回原籍,跟换兵一样办理手续。 拓展资料: 退兵期限,指部队对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的新兵,作出退兵处理的限定时间。 如果新兵在部队因为身体有毛病被退回来,这个叫做退兵。 这种情况以前挺常见的,原因主要是,有的青年确实想参军,然而在地方武装部组织的医学身体检查中,有些检验指标不过关,于是这个小青年的家属就找熟人托关系,把检验指标弄成合格的,把这个小青年选上新兵,送到部队。 然后在刚到部队的时候,部队方面又组织检验,检查出来,如果有的医学指标确实很严重,实在不适合留在部队,就会做退兵处理,把这个小青年退回地方,继续做老百姓,不列入军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