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清收清欠两金是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企业从银行得到贷款,应依靠自身经营收入到期归还。但如果企业的经营收入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时,贷款就变成不良贷款,此时银行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收回不良贷款本息,这就是清收。清欠关系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具有鲜明的财产性质,从这个意义上看,债务清欠的目的总是与一定的财产相联系。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债务清欠目的的多样性。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清收清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公司业务活动中面临的客户迟付、拖欠、拒付产品货款项,加强对催收货款工作(简称清欠工作)的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防拖防欠,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量,增强竞争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应收账款是指根据各类合同(协议)约定,公司应收取买方的各类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