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没有。学生的手机属于个人财产,没收手机相当于“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一种法律行为,只能由法院或法院会同公安部门执行。老师没有这个权利。首先手机问题也是一个财产问题,国家法律保护个人财产不受侵犯,学校和老师是无权没收学生的手机的。没收权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的特有权力,一般指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违法犯罪的赃物,学校不是执法机关,当然学校和老师都没有没收权,老师是不能没收学生的财产的。但学校和老师有教育管理的权利,所以学校或老师可以暂时为学生保管手机,并及时通知家长,学生带手机进入学校违反了学校的校规,可以让家长到学校来取这个手机,或者放学后,让学生把手机带回家,并让家长监督不让学生再把手机带到学校里来。其次老师不能毁坏学生的手机,法律规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另外,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在遇到自身权益受侵害时,一定要积极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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