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二重证据法是由王国维提倡,“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训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意思是运用“地下之新材料”与古文献记载相互印证, 以考量古代历史文化,成了一种公认科学的学术正流。 二重证据法价值: 在利用殷墟甲骨、西域简牍、敦煌文书等新出地下资料进行多方向多层次的大量研究的情况下,王国维最终总结出了综合利用“纸上材料”和“地下新材料”的著名的“二重证据法”,这是王国维昭示后人的一条十分重要的历史研究方法,影响深远。二重证据法的方法论价值很快为有识之士所肯定,陈寅恪赞这种方法可“示来者以轻轨”,郭沫若更以为这种“研究学问的方法是近代式的”。二重证据法很大程度上实在地影响了中国学术界。 王国维(1877年—1927年),字伯隅、静安,号观堂、永观,汉族,浙江海宁盐官镇人。清末秀才。我国近现代在文学、美学、史学、哲学、古文字、考古学等各方面成就卓著的学术巨子,国学大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