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业特产税2006年1月1日取消的。 农业特产税的作用如下: 1、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反映了国家对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实施方式的一个重要转变,是国家运用税收杆杠对农业生产结构进行调控的重要尝试,走出了农业生产管理体制依靠计划指标管理和行政命令的老路; 2、农业特产税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特别是县乡财政收入,保障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做出了重要贡献。农业特产税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特别是农业产区和山区县乡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3、农业特产税在1994 年税制改革中承接原产品税中农林牧水部分的产品课税任务,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保证了1994 年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4、农业特产税对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协调发展,特别是对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保证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起到了一定作用; 5、农业特产税为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积累了一些重要的经验教训。如对农民生存收入不进行征税的理念;税收调节必须做到必要性与可行性的统一,防止类似平摊农业特产税问题的出现;非法定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不得充当征税主体;税收征管必须法制化、专业化等。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第四条 全国统一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规定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5—20%的幅度内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