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办理旅行社经营许可流程 1、提交以上申办材料:申请人向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相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旅游局对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旅游管理组织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核其资质,最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申请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应窗口领取同意设立旅行社的批文以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不设立旅行社的批文。 4、申请人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旅游局指定银行开设质量保证金专业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存款期限不少于1年,或提供提供额度不少于20万元的银行担保,银行担保期限不少于1年。 二、国内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有固定营业场所,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面积80平方米以上) 2、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业设施及说明书类 3、接受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者 旅行社至少有三名导游,在公司购买社会保险 4、公司需要存20万保证金购买特别保险 三、办理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所需资料 1、设立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简历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经营设施:两部以上电话、打印机、传真机、电脑、工位。 处理时间: 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国内公司为各省市旅游管理局,出境公司由国家旅游局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