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警察的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伪造人民警察证件侵犯了公安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在法律上,虽然规定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罪,应当立案追究。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三本以上的,才构成犯罪;十五本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 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 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