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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转让所需证明材料的清单
释义
    股权转让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转让人、受让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转让人、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证明活动。股权转让公证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人和个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转让合同应包括双方当事人信息、股权细节、转让价款等内容。同时,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规定,如国有股份转让审批、股份转让限制等。办理股权转让公证的收费标准为标的额的3‰。
    法律分析
    股权转让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转让人、受让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转让人、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证明活动。
    (一)出让方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法人股转让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公司章程、出资协议、资金进帐单、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
    2、公民个人股权转让的,应提交户口本、身份证、通行证、护照等;股权为共同所有的,应由共有人的共同签订转让合同。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等证件。
    4、股权证明。
    (二)受让方应提交的材料:
    1、受让方为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2、公民个人受让的,应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协议。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受让方当事人的名称;
    2、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住所;
    3、转让股权的方式和依据;
    4、被转让股权的种类、性质、状况;
    5、被转让股权凭证的数量、面值;
    6、转让价款及支付的币种、方式、时间;
    7、违约责任;
    8、合同、协议生效的条件、时间;
    9、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告知事项:
    1、国有股股份转让给集体、个人等非国有经济组织时,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请政府批准;
    2、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内部职工的股份(除辞职和死亡的股份外),在公司配售后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
    3、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10%以上股份时,后者不得购买前者的股份;
    4、以不同方式设立的公司,其股权转让范围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5、公司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三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三年后在任职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额的50%,并经董事会同意;
    6、有无共有人、是否设定质押;
    7、有关税费的缴纳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收费标准办理股权转让公证,按标的额的3‰收费。
    结语
    股权转让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转让人、受让人的申请,证明股权转让合同真实、合法的活动。出让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受让方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转让合同应包含双方当事人的信息、转让股权的细节等。办理股权转让公证的费用按标的额的3‰收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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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0:4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