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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拍流拍两次后怎么处理
释义
    法拍流拍两次后债权人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则可以以财产抵债。
    若出现二次流拍,而债权人也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债,则可以进行第三次拍卖。若第三次拍卖还是再次出现流拍,则不会再次拍卖。因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第一次拍卖可以保留底价70%拍卖,没流拍一次再降20%,要是不断拍卖,财产基本没有价值。
    不动产流拍后的一般处理方式:
    假设债权人A、债务人B以房产C为抵押标的物担保债权,已进入法拍流程,C房产起拍价100万。
    如第一次流拍,将择期进行第二次拍卖,起拍价格可在一拍基础上至多下调20%,即以最低80万元为起拍价格进行二拍。
    如二拍仍然无人竞价最终流拍,且债务人不同意接收房产抵债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接受标的物,应在60日内进行第三次司法拍卖,起拍价以二拍价格为基础至多下调20%,那么三拍起拍价格至少64万元。
    三拍仍然流拍的处理方式:
    这种情况相对比较极端,对于以房屋为代表的不动产,三拍便是终拍。如第三次司法拍卖仍然流拍,则有三种处理情形:
    1、如债权人同意接收不动产,则将不动产转移给债权人,并以三拍的流拍价格抵偿债务;
    2、如债权人不同意接收不动产,则由法院自三拍终结后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并进入变卖流程。所谓变卖,指以三拍保留价(起拍价格)进行为期60天的标的物处置;
    3、如果变卖经60日仍然无人出价,并且申请人不同意接收不动产的,应当将不动产退回被执行人,解除查封或扣押。
    综上所述,司法拍卖两次流拍的,如果拍卖的标的物是动产的,法院可将动产交付债权人抵债,如果是不动产的,可以进行第三次拍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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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