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需要。(一)、办理无需许可的《个体户营业执照》,要到辖区工商所申请办理,需提交的材料有:经营者相片、经营者身份证及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 (二)、办理涉及许可证(如经营范围中含有食品批发零售、餐饮)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先凭身份证到辖区的工商所预核名称,凭预核名称到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同上述一样提交材料,到辖区的工商所办理执照。 如果经营规模、投资比较大,可申请办理企业(公司)营业执照,所需要的材料除了上述的以外,主要增加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股东认缴资本、填写名称预核表及设立登记表等。 法律依据: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国营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 (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