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撤销权消失五年和一年的区别如下: 1、法律中的撤销权消失的时间有1年和5年,这两者是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的规定。如果所订立的合同存在撤销的事由,而且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当事人要主张消失合同的,则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消失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在此一年的除斥期间没有主张的,则其撤销权消失; 2、如果虽然存在合同撤销事由,但债权人不知道的,则债权人如果在该撤销理由成立后的五年内知道的,可以随时行使撤销权。如果过了五年仍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不管债权人是否知道该撤销理由,债权人的撤销权均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所以,对于撤销权行使期限五年和一年的区别,我们要注意,在进行区分的时候,如果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话,我们是按照一年来进行计算的,如果是债权人不知道的,不管债权人是否知道该撤销理由,五年之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均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