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虚拟产品不支持退货是违法的。 虚拟产品交易即时完成,可以自动发货,不需要快递,退换货处理方式不同,但是虚拟产品仍然属于商品,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所指向的对象,因此虚拟产品是支持退款的。如果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迫使消费者同意“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改不不退款”等有关的条款,该行为是违法的。 律师说一句:生产者、经营者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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