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休证丢了能补办吗 |
释义 | 可以补办 1、如果您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可携带身份证和照片到办理退休的地区社保中心退管科补办退休证。 2、个人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居民可以直接到所在街道办劳保部门申请补办;个人档案关系在企业的到所在企业劳保部门申请补办即可。 办理退休需要的资料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申报表》 《职工档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享受特殊待遇的,需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个人身份参保人员需要提供户口簿 如果您以个人身份参保,请您亲自填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申报表》,准备有关申请材料,,并递交到社保服务窗口办理退休。经窗口初审,材料齐全,经审批同意后,由社保工作人员核算月基本养老金金额。经本人确认后,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发放。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 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 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 应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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