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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愿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释义
    自愿原则是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
    一、不公平要求变更担保合同要满足什么条件
    因明显不公平要求变更担保合同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一方明显违反等价有偿交易原则,利用交易优势,迫使对方表达不真实意思,接受不利于自身交易条件;
    2、一方明显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利用对方缺乏专业经验或交易经验,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表达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愿,接受不利于自身交易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能够根据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来参与特定的市场交易活动,设立、变更和终止特定的法律关系。
    2、平等原则,是指任何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在平等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3、公平原则,一般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应当公平合理、权利义务相一致。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业行为准则。
    三、合同自由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主体在进行合同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
    即合同主体在从事合同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身份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两大方面内容:
    1、当事人的合意是具有法律的效力。
    2、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的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6)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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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3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