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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昆明市道路安全条例第74条
释义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内容如下:
    1、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号牌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
    2、使用失效的与交通管理有关的证件的,处200元罚款;
    3、在禁行时间内或者禁行的道路上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4、骑线行驶或者占用快速车道低速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利用虚假手续申办与交通管理有关业务的;
    2、同一车辆拥有两本(副)以上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或者其他证件的;
    3、转借、涂改、挪用、重领、冒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的;
    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以外的其他交通管理证件的;
    5、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
    6、机动车教练员饮酒后从事教学活动的;
    7、叉车、挖掘机、装载机以及景区、企业内部使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8、在处理交通违法过程中,伪造、隐匿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案的。
    法律依据:《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号牌机动车的;
    (二)使用失效的与交通管理有关的证件的;
    (三)在禁行时间内或者禁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四)骑线行驶或者占用快速车道低速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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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9: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