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立法活动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活动属于狭义的立法活动,一切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法律的活动属于广义上的立法,地方人大立法属于广义的立法活动。 一般来讲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属于狭义的立法活动。一切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法律的活动,属于广义上的立法,立法一般又称为法律规定,在西方国家,学者对于立法的概念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在古代中国与现代国家当中的立法含义也有所不同,现在的立法通常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