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首先,应当面向基层。在我国,绝大多数残疾人生活、工作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厂矿企业和机关学校这样一些基层单位。其次,应当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残疾人的文化生活是整个社会文化生活的一部分,当然也就有和社会公共文化生活相同的一面。所以,大众文化传播媒介有责任反映、宣传、关注残疾人的生活;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也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社会的公共文化设施也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各种文化、艺术、体育、娱乐活动,都应该最大限度地吸收、接纳残疾人参加,为残疾人广泛参与提供并且创造机会。再次,有残疾人参加、为残疾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应当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不同类别的残疾人各有不同的生活障碍,不同的障碍形成了弥补、克服障碍的不同需要。比如,盲人看不见,那些有声节目、有声读物、触摸文字就成了盲人的特殊需要;聋人听不见,可视形象、字幕和手语就必不可少。总之,只有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残疾人才能广泛地参与到各项社会公共文化生活中来。 法律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全文第四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