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的关系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的关系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建设单位与项目法人多数情况为同一组织,只是概念使用的范围有一定区别。建设单位一般存在于项目建设全过程,是对全过程负责的组织。项目法人是按照国家工程项目“四制”(即项目法人制、项目监理制、项目招投标制及项目合同管理制)的管理规定,对工程项目建设承担法定责任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二、既有项目法人和新设项目法人区别 既有项目法人和新设项目法人区别的关键在于项目,当一个法人单位(即既有的法人)计划投资建设一个项目时存在两种选择:一是为这个项目新设一个法人单位来承担项目建设,二是仍由自身来承担这个项目的建设。如此就产生了既有项目法人(第二种选择)与新设项目法人(第一种选择)的区别。至于采用哪种方式,可以从资金情况、经营状况、项目性质、项目前景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做出适合自己的选择。比如相对于拟建项目的规模,既有法人的经济实力相对不足,可能就更适合设立新的法人以便融资。又比如拟建项目只是对现有基础的改、扩建,就不适合新设法人了。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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