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独任制适用案件范围如下: (1)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一、不能当场调解的八种案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有如下八种: 1、特别程序案件。 2、督促程序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4、破产还债程序案件。 5、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6、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7、刑事案件。 8、其他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二、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指的是什么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程序不同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特定的。其特定性表现在: 第一,特定的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 第二,特定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 三、特别程序是独任制吗 特别程序是独任制。普通程序不得独任审理。民事案件只有简易程序以及除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的特别程序可独任审理。刑事案件只有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一下刑罚的简易程序案件可以独任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