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为什么要交工资税从一般意义上讲,政府赋税有两个基本职能,一是政府取得收入的基本手段,二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从微观主体角度来讲,公民之所以需要交税,一是公民享用公共产品的相应义务,二是调节收入差距平衡利益分配,让富人少富一点,开通过政府间接地为穷人多做一点贡献。即所谓"削峰填谷"。个人所得税同时兼有上述两种职能和作用。这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践中都是达成共识的,需要探讨的只是二者孰轻孰重的问题而已。从财政学的角度看,普通公民依法向政府纳税,而政府则利用财政收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例如提供军队、环保、社保、文化设施、交通建设等,公民得到了这些产品和服务,就有纳税的义务。当然,个税也有收入调节的功能,因此对富人得以更高的税收,作为转支付用给穷人,但这只是量的问题。二、工资税征收标准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是全国统一的,超过3500元部分才需要收取,但是需要先扣除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之后才可以进行计算。超过部分是按照登记收税的,每个等级的税率是不一样的。在扣除3500元之后按照超出部分,每个部分税率如下:1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为3%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综合上述的阅读,我们知道国家之所以征收工资税,形成财政收入来提供公共产品是第一位的,收入调功能是第二位的。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