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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缓刑能否减轻卖淫罪的刑罚?
释义
    卖淫罪判缓刑需视情况而定。对于被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节较轻的犯罪者,且无再犯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未满十八岁、怀孕或已满七十五岁的人也可宣告缓刑。但被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适用缓刑制度。介绍卖淫罪一般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法律分析
    介绍卖淫罪能否判缓刑,需视情况而定:
    1、介绍卖淫罪实际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如果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以上缓刑条件须同时符合,否则并不能判处缓刑。
    2、介绍卖淫罪实际被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不适用缓刑制度,不能判处缓刑。
    介绍卖淫罪的认定与法定刑如下:
    介绍卖淫罪,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介绍卖淫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2、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有严重性病的人五人以上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4、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5、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缓刑的适用条件和对象如下:
    1、适用对象:
    (1)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所有缓刑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2)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同时符合所有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3)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2、适用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累犯的认定:
    1、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对于刑罚种类没有要求),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认定: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结语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介绍卖淫罪的判决是否能缓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且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可以宣告缓刑。而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介绍卖淫罪,不适用缓刑制度。累犯是指在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特别累犯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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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3:3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