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动车驾驶人哪种情形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
释义 | 机动车驾驶人以下情形应当办理相应登记: 1、注册登记; 2、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3、转移登记; 4、抵押登记。 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九)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十)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十一)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十二)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十三)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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