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企业需要交以下税: 1、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 ; 3、 个人所得税 ; 4、印花税; 5、 教育费附加 ; 6、地方教育附加; 7、水利基金; 8、工会筹备金(成立一年后缴纳); 9、残疾人保障金(成立三年后缴纳); 10、城市维护建设税。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