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内容包括: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受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诉讼权利和法律规定。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