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为什么不取消物业
释义
    现在虽然有不少物业服务不好,和业主存在矛盾,但是也有部分物业服务很好,得到业主好评,这个我们不能忽视。同时,现在取消物业并没有一个好的产品来替换,所以暂时还不能全面取消物业。除非业主所处小区可以实现全方位自治,并得到多数业主满意,但显然目前99%的小区都达不到这个标准。
    一、 存在即为合理
    中国物业管理行业上世纪80年代从深圳兴起,来自于香港,然后迅速在整个中国大陆被接受。可见其生命力之强,但面对这一新生事,不管是政府、社会、媒体还是广大业主,甚至物业管理的从业人员对这个行业重要性的认识都有偏差。
    作为一个舶来品,大家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刚从筒子楼、大杂院、从单位房搬出来的人,尤其是从农村出来的人们,自由散漫惯了,根本没有花钱买服务,买生活品质这类概念,更不去想几十年,上百年以后自己的房产会如何。
    所以,物业是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行业,国家不可能人云亦云,目光短浅,去取消物业行业,相反国家耐着性子在这方面进行教育和引导。甚至希望通过业主起诉不守约的物业或物业起诉不守约的业主,使物业管理逐渐走向成熟。
    另外由于人们的短视,不重视物业管理,广大业主的房屋就会贬值,如果房屋贬值了,不就是整个社会财富的贬值吗?如果所有的新兴小区都因为缺乏管理而成为新的大杂院、贫民窟,整个社会不就重新陷入贫困、混乱和罪恶吗?所以,在中国,物业管理不单单是经济,也是政治、理性、教育、智慧和道德的问题。
    二、人们对物业费本质的曲解终将会水落石出
    大家在购买商品房时,其实是购买了两部分物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就是房产证规定的那部分,是房产开发企业交房时业主直接得到的部分。大部分业主就认为购房只买了这部分。正因为这种认识上的错误造就了以后和物业公司的不和谐。
    而共有部分是指,建筑区划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共有部分因供给所有者共用,其权利应归属于全体或一部分所有者共有。正因为它不能区分为某一户业主所有,因此在房产开发企业交房时,把这一共有部分作为整体交给了招标成功的物业公司管理。这也是大部分业主购房后容易忽略的部分。
    所以物业费的本质是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一般包括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费用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费用
    三、理解万岁
    物业公司不会也不可能是万能主 那种认为交了物业费,物业就应该啥都管的理念是错误的。业主违章搭建,影响邻居家通风、采光、出行,装空调占了别人的位置等,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去做必要的沟通交流,解释说明工作,这是物业分内的事,但你不能强人所难,一定要给你解决。因为物业公司并不具备任何行政执法权,它只是一个企业。它可以对业主进行规劝、制止和报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物业公司既不能挥起花拳绣腿粉碎违章搭建,也不能坐在原告席起诉业主;相反权益受到侵害的业主,完全可以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业主决不可以意气用事,以不交物业费相威胁。
    四、物业行业前途光明
    物业服务行业涉及到千家万户,物业服务纠纷在所难免。出现问题并非洪水猛兽、不可调和,找到其中处理之策才是正道。现在国家正在全面推进社区物业党建联建,构建党建引领、各方协同、群众参与、制度保障的物业管理新格局,相信不远的将来,业主、物业定能和睦相处,群众在城市生活得会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3 21: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