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申请条件 1、应届毕业生申请 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向就读学校或拟受聘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由在读学校出具学业成绩单以替代学历证书;《思想品德鉴定表》由在读学校填写并加盖公章。其他程序和要求如下。 2、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通常需要参加认定机构组织或实施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补修并通过相应测试,以取得教育学、心理学学习成绩证明。 二、准备材料 1.二表: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②《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2.六证: ①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 ②学历证书原件和影印件, ③户籍证明, ④体检合格证明,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影印件, ⑥教育学、心理学学习成绩证明。 三、提出申请 1.申请人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上述材料; 2.申请各类教师资格对应的认定机构分别为: ①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材料; ②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向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材料; ③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材料;部分经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行文委托,可以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该类高校拟聘人员可直接向本校提出认定申请。 四、初步审查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无误后,将通知申请人面试、试讲的具体时间。 五、面试环节 除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外,其他申请人需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专家审查委员举办的面试和试讲,接受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 六、得到通知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通过认定的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七、领取证书 申请人经认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通知的时间内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并由个人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