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期货私募? |
释义 | 目前期货私募主要有三类组织形式: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是有限合伙期货基金,三是“期货工作室”。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运作中,往往是客户提供账户,私募基金公司代为操作的“专户管理”模式。在有限合伙期货基金中,所有投资者都是“有限合伙人”,而操盘手则作为“普通合伙人”,[1]属于“合伙人开办的投资公司自营式的基金”。这种形式的合伙制公司,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第三类公司的组织形式则属于“期货工作室”模式,这类私募基金通常游走于“灰色地带”,由操盘手个人吸引资金,与客户签订“代客理财”协议,这类“代客理财”协议并无明确的法律保障。在产品形式上,由于期货私募的募资难度相对较大,一些期货私募的产品仍以“保本保收益”、“完全保本”、“部分保本”为主。 期货私募在我国现在为初始阶段,相比之前的期货代客理财要提升了很多。比如从规范化,专业化和产品的稳定盈利性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更为重要的是团队建设已经逐步稳定发展。我国期货私募行业应在中国期货发展时期要起到稳定期货市场并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期货交易的主体结构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尤其从个人的单打独斗到现在的团队以及专业的规模化交易人员机制的建立和风险控制机构的形成,促进了我国期货私募的完善和健康有序发展。 期货私募的成熟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的整理过程,而现在依旧表现为擦边球策略发展着。国家在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应顺应市场发展的同时并能防范出现大规模的风险发生。 一、私募基金对投资人的要求 1、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规定。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2、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三个条件: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二)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三)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3、下列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4、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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