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 1.资产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人员管理 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 3.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业务隔离制度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注册资本: 1.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2.经营下列其中一项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3.经营下列业务中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5.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 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