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非正常死亡,处理如下: 1、对怀疑非正常死亡的情况,由有关部门进行检验以查明死因; 2、死者亲属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事后给予复检; 3、家属要求保留尸体的,经批准后允许保留一段时间。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