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篇关于物的分类 |
释义 | 物权篇关于物的分类有: 1、自物权与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4、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5、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6、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7、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民法典对动产物权占有改定是如何规定的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2、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 3、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 二、哪些是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是指权利人基于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即依法对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凡建立于其上的物权均为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包括六种权利,分别是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和抵押权。我国的《民法典》除对永佃权、典权没有规定外,对其他不动产物权均有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依法律行为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方始牛效。非依法律行为发生变动者,未经登记,不得转让。 三、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担保物权有下列特征: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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