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看守所不收押后根据情形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处理。 进看守所要有相关凭证,凭证不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看守所不予收押;若是符合条件,需要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符合收押条件的,根据相关情形给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看守所的职权: 1、对在押人员有实行看管、教育、押解、组织劳动、生活及卫生管理、检查携带物品、查阅来往信件、监视接见等权利; 2、对在押人员违反监规的,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反省。以图谋行凶、逃跑、自杀等严重影响监所安全的在押人员有权加械具; 3、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实行人的法定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未审理终结的,有权通知办案机关迅速审结;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有权将情况报告人民检察院; 4、在执行职务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有刑讯逼供或其他违法行为时,有权当面制止,并直接向有关机关和检察院报告。 综上所述,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