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不属于流浪救助对象的如何处理 救助站对于不属于流浪救助对象的人员,应当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五条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二、社会救济与社会救助的区别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陷入生活困境的公民,给予物质接济和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标准的制度。国家和社会为保证每个公民享有基本生活权利,而对贫困者提供物质帮助。 社会救助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 经济不发达地区,已由单纯维持贫困人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发展为以扶优、扶贫为重心,解决贫困人民温饱问题,开始由救济型向福利型转变;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社会救济原有的社会功能逐步由社会保险所代替,如建立合作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