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流浪人员救助办法 |
释义 |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自愿原则,当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表达出求助意愿时,救助站才会考虑是否实行救助。求助人员应当向救助站说明求助原因和需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无法出示身份证件的,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件号、户籍地等基本信息。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二)救助站核实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情况。当流浪乞讨人员前来寻求救助时,救助站应当告知求助人员救助对象的范围、救助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有条件的救助站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核实求助人员身份信息。 (三)救助站决定是否实行救助。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在确定符合救助的第一时间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原因和理由。 (四)终止救助。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一般不超过10天。所以,《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规定,受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救助站可以终止救助: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 (二)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 (三)违法乱纪、扰乱救助站秩序; (四)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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