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原则上每五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常规统计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统计督察“回头看”主要针对常规督察整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统计监督的作用如下: 1、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 2、统计监督是专门监督,是统计监督机关运用统计专门技术技能开展经常性的行业监督和领域监督的重要形式; 3、统计监督是业务监督,通过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调查分析,准确把握统计调查对象的职责履行和业务开展情况; 4、统计监督是综合监督,统计监督机关既要确保各类统计对象提供数据的真实可信,也要通过统计监督活动发现廉政风险、违纪违法线索,确保公权力良好运行。 法律依据:《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