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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诉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
释义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中书记员的回避应由法院院长决定。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判和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执行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有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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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4/8 3:3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