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
释义 |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企业要生存,要获得更大的利润,取决于其在市场上占有多大的优势。为争取占有更多有市场份额,合法垄断市场的有利武器--专利,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 如今的市场,己逐渐成为买方市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买方对商品的外观的要求越来越高,从而刺激了商品外观设计的发展。为了独占市场,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逐年增加,这方面的纠纷也日见增多,且越发达地区这方面的竞争越激烈。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认有相对独立的原则,《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1、该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没有使用于某一载体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2、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权利人应当出具有中国专利局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法院应当与中国专利局档案中的色彩内容进行核对。 3、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限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逐一对比。 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延及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已有的公知设计内容。 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不能列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物品有: 1)建筑物、桥梁等不能在工厂组装的产品,如住宅、博物馆等;但建筑构件,如门、窗及小型活动房等建筑可以在工厂形成批量生产的不在此限。 2)无固定形状的物体如气体、液体或流动的物质以及粉末状、颗粒状的集合体。 3)产品的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部分如刀把、水杯的把手等。 4)不能用于视觉或者用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 5)不是一片本身的形状要求的保护设计。 6)把自然物作为外观设计的主体,而且不能进行批量生产的制品。 7)纯属美术范围的作品如绘画、雕塑等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8)在所属技术领域内具有一般知识或者技能的人认为极容易进行的创造,以司空见惯的形状、图案为基础的设计。 9)模仿有名的著作、建筑物、人物肖像的设计和图像,并将其原封不动的使用在申请专利的产品上。 10)国旗、国徽、商标等标志。 11)文字及数字。但反复联系的按一定规律排列、图案化的文字可以视为图案受到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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