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路工程施工开工令下达前需要的资料: 中标通知书 及 施工许可证 。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及施工图审查报告。质量监督登记书。质量监督交底要点及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会审记录。经监理(或甲方)批准所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开工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登记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技术交底记录。测量定位记录。公路工程施工开工令下达前的准备条件有:按照双方 建设工程合同 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约定的开工条件执行即可。法律依据《建筑法》。 法律客观: 《公路法》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