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
释义 | 影响如下: 1、缺陷家庭。指父母双亡、有父无母、有母无父,以致无人管教或只有父母一方管教少年,发生管教不周的情况。 2、贫困家庭。因贫穷,父母忙于就业生计,致使子女无人管教。又因家庭贫困,使子女正当要求往往得不到满足,少年在失望之余,可能会以不法手段解决满足自己的需要。 3、不道德家庭。正人先正己,父母双方或其一方实施不道德行为,则难以矫正未成年子女的不道德态度或不法行为。有的还会纵容或默许其实施非法行为。所以,不道德家庭的子女有模仿不道德父母的趋势,而父母因自身的不道德,无法制止。 4、敌对家庭。父母互相对立,如同水火,未成年人夹在中间,左右为难,极易对父母产生不信任或轻蔑感,进而不听从父母的管教。 5、亲情过剩的家庭。父母对子女溺爱过甚表现为娇生惯养、百依百顺、袒护包庇、纵容放任,足以使孩子养成意志消沉、不求上进、好吃懒做、好逸恶劳、自私自利、贪得无厌的不良品质。难以养成欲求不能满足时应有的忍耐性,以至无法适应社会生活。 6、监督不足的家庭。父母对子女完全采取放任态度,对孩子的所作所为不予过问,易使少年毫无顾忌地实施不法行为。 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青少年犯罪的成因是指各种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层次、力度及其作用机制所构成的能引起犯罪行为发生和犯罪现象存在与变化的罪因系统。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就是不良的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自身原因 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二)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正如古人所言:“养不教,父之过。 (三)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现在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2、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对处分生放弃教育。3、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 (四)社会原因 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现在人们所说的“黄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对青少年的危害尤其为甚!1、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2、以腐败现象为代表的“灰色污染”。3、带有黑社会性质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 (五)司法原因 这里主要谈的是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及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犯罪人的改造措施所致犯罪的因素。1、刑事诉讼制度及其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2、监狱的“交叉感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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