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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六种可撤销行政行为
释义
    六种可撤销行政行为如下: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行政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5、 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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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9:03:13